美国海关申报出台新规,最快12月17日施行!

发布于:2018-11-13

近日,美国海关再出新规, 对ISF申报主体给出新的定义,这或将改变现有海关申报模式!!


  “扩大进口商安全申报(ISF)进口商的定义,2018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!


  来自美国方面最新消息,近日美国海关更新了对ISF进口商的定义,ISF-5申报将从2018年12月17日开始实施!

早在2016年7月,美国海关就已提议要对FROB,IE和T&E货物,以及进入FTZ / CBW的货物相关的ISF进口商进行重新定义。

最终,该提案于2018年4月通过并正式成为新的条款!

新的规定如下:

*对于FROB货物,新规则将ISF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(carrier)/ NVOCC。

*对于IE和T&E进口货物以及要交付给FTZ / CBW的货物,新规则定义了ISF进口商不仅是承运人/NVOCC,还可以包括货物的所有者,购买者,收货人或持牌报关行。

请注意,此规则仅适用于FROB货物,IE和T&E货物,或进入保税区(FTZ)或海关保税仓库(CBW)的货物。

FROB货物是指那些不会在美国港口卸货,但在美国任何的港口停靠时仍留在船上的货物。

根据这一变化,美国海关将进口商定义为承运人或NVOCC。承运货物的进口商现在和将来都必须为FROB货物进行ISF5申报!

该新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,CBP预计此日期不会再延迟!

如果你是一个NVOCC,货物运输目的地最终不是美国港口,但货物卸货之前船舶会挂靠美国境内港口,或者如果您的美国对应方负责进行进口安排,也许这个时候你需要联系相关船公司,看看这次政策的修改船公司是否对ISF5申报有所改变,有可能船船东把申报的责任转移给NVOCC!


  据了解,目前有几家船公司已经要求NVOCC为FROB货物进行申报ISF 5!

  建议NVOCC要密切注意此次新规,及时和各大船公司沟通了解相关变动,并为FROB货物的ISF 5申报提前做好准备!